瀏覽次數:5458 作者: 站點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7-08-28 |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安徽省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建質〔2017〕120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等法律法規,有效遏制虛假檢測報告,切實加強檢測市場監管,強化建設、施工、監理及檢測機構等單位的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升工程質量管理能力,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質量責任,規范市場行為
(一)建設單位的首要質量責任
1.建設單位按規定作為檢測業務委托單位主體,履行對檢測質量管理的首要責任;
2.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規定,嚴格執行建設單位委托檢測工作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檢測項目不得委托兩家及兩家以上檢測機構。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不得簽署陰陽合同。嚴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指定和分配質量檢測業務(政府質量監管委托的第三方檢測除外)。
3.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減少檢測數量、降低檢測標準,惡意壓低檢測費用;
4.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監理單位及檢測機構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和試驗過程中弄虛作假;
5.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
(二)施工單位責任
1.按規定取樣、制樣,取樣數量和方法符合相應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送檢的樣品要代表母體;
2.不得串通監理單位、檢測機構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和試驗過程中弄虛作假;
3.按規定在現場設置養護室,樣品的留置、養護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規定;不得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代送混凝土試件;
4.鋼筋、砌體等材料抽樣檢驗從工程實體中取樣;
5.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
(三)監理單位責任
1.按規定對取樣、送樣及現場檢測時實施見證;
2.見證施工單位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過程中真實性;
3.對檢測結論不合格的按規定進行處置。
(四)檢測機構責任
1.不得出借、掛靠檢測資質證書,轉包檢測業務;
2.不得以明顯低于成本價格承接檢測業務,擾亂檢測市場秩序;
3.不得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出具檢測報告;
4.按規定的檢測批次數量、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
5.不得更改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
6.不得未經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
7.按規定要求留置檢測試樣;
8.按規定上報檢測結論不合格事項;
9.檢測人員培訓真實可靠,檢測人員能力滿足要求;
10.完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企業庫和人員庫。通過“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完善檢測機構企業、人員等信息。
11.應用《安徽省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全過程監管系統(IMT)》,建立檢測試驗數據自動采集、實時上傳制度,由系統出具檢測報告,通過技術手段、全程留痕,杜絕偽造檢測數據,有效遏制虛假檢測報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12. 省建設廳建管〔2006〕385號文要求檢測報告封面加蓋的帶有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建設廳)字樣的檢測機構資質圖章的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取消。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項目非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委托檢測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委托檢測的只作為企業內部質量保證措施,其檢測報告一律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評價和鑒定的依據。
(二)對超出檢測能力范圍、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或試驗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偽造檢測報告的,應對涉及的檢測內容委托其它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重新檢測。已無法還原抽樣檢測的,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涉及結構性的,應對相應部位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涉及功能性的,應對相應部位進行實體檢測。
(三)對惡意壓低檢測費用的在建項目及以明顯低于成本價格承接業務的檢測機構,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
(四)對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地基基礎靜載荷試驗數據實行自動采集并上傳,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評價的依據。
(五)鼓勵政府投資項目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檢測單位,推行檢測機構現場取樣制度。
三、開展專項整治,加大對違反違規行為懲罰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明確任務,細化措施,落實責任,有力推進專項整治工作。
(二)認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檢測機構要立即開展自查自糾,深入查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認真全面進行整改。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加強管理,確保工作有效落實。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市(省直管縣)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轄區內檢測市場的監管責任,加大對轄區內檢測市場檢查、抽查和指導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檢測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處罰,并采用信用懲戒。及時處理和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震懾,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
(四)不斷改進提高。各地要結合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及時制定相應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分類巡查和差異化管理,引導檢測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采用“四不兩直”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執法檢查,具體檢查方案由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制定。
2017年8月18日